QDII (即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縮寫,中文為“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是指允許內地投資者在我國資本項目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通過特許的機構投資者,投資于包括香港在內的境外資本市場的一種投資機制。2001年10月,香港特區政府向中央建議推行QDII,中央有關部門與特區政府經過5年磋商,在2006年4月QDII終于推出。2006年4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于共同發布了《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委托境內商業銀行在境外進行債券等金融產品投資。這一政策被業界稱為“QDII”。為進一步豐富代客境外理財產品投資品種,促進該項業務穩健發展,中國銀監會于2007年5月11日頒布《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放寬合格境內投資機構(QDII)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投資范圍,從過去只限于投資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放寬到可以直接投資于股票及其結構性產品。
實施QDII的目的是在我國資本項目未開放的情況下,讓國內的資金通過一個受控的渠道,投資于香港的資本市場,拓寬內地企業和居民投資渠道;這項措施的實施有利于香港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利于推動內地券商走向國際市場,同時,對提升內地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的形象,恢復和增強國內企業到國際資本市場的融資能力將產生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