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機制,是兩地司法協助新模式。記者2022年1月24日獲悉,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全國首例申請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序案作出裁定:認可森信洋紙有限公司(下稱“森信公司”)香港破產程序,認可其香港管理人身份。也就是說,香港清盤人有權作為森信公司的代表,在深圳中院協助下,在內地開展破產清算的各項工作。
2021年8月30日,香港管理人黎嘉恩、何國樑向深圳中院申請認可和協助森信公司香港破產程序。森信公司1981年3月在香港注冊成立,主要業務是工業用紙制品貿易和物業投資。因母公司陷入流動性資金危機,森信公司出現經營困難。經股東決議,2020年8月,森信公司啟動債權人自動清盤程序,委任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黎嘉恩和何國樑作為清盤人處理清盤事宜。
記者了解到,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深圳是試點地區之一。在清盤過程中,清盤人發現森信公司在深圳還有多項資產,包括股權投資、物業資產和應收賬款。為接管并處置相關資產,清盤人請求香港高等法院向深圳法院商請司法協助。
“由于內地與香港‘一國兩法域’的制度特征,兩地破產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存在差異,審理這起‘全國首案’,準確適用《試點意見》、積極對接兩地規則是重中之重。”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介紹,深圳中院從管轄權問題入手,調查明確深圳為森信公司在內地的主要財產所在地后,認定深圳中院對該申請具有管轄權。
深圳中院經審查認為,森信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位于香港,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森信公司清盤人黎嘉恩、何國樑申請允許其在內地履行職責,具體履職事項已獲得債權人會議授權,符合香港法律有關規定,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關于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有關規定。深圳中院作出裁定,認可森信公司香港破產程序及其清盤人身份,并明確允許森信公司清盤人在內地的履職范圍。認可森信公司在香港的債權人自動清盤程序及黎嘉恩、何國樑作為清盤人的身份,允許他們在申請事項范圍內履行職責,明確應按照深圳法院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規定對森信公司財產進行處置,確保清盤人在內地公開透明履職。
深圳中院表示,將積極推動兩地跨境破產協助工作,深入探索,總結經驗,努力打造內地與香港間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跨境破產協助實踐樣本。